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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校建发〔2009〕4号
发布日期:2014-09-17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提高结算工作规范性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基建处负责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及学校明确安排由基建处负责的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报审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1万平方米以内项目在l个月内,l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在2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提交基建处审核。 

三、工程结算书应由封面、结算汇总表、各专业工程汇总表、各专业工程结算等内容组成。承包方在封面及结算汇总表上加盖公章,由编制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结算相关文件包括经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共同签证的设计洽商变更文件、合同规定可调整材料设备差价认证文件等,结算文件应置于相关结算内容后面。以上文件按A4纸规格统一装订。 

四、基建处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后,会同监理单位对结算进行审核,就审核情况编制初步审核意见。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原则上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后3月内(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  

五、经审核后的基建处竣工结算书,由基建处处长审查批准后连同图纸、合同、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报送校审计处审计。 

六、基建处根据审计处审计后的结论编制“工程结算单”,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共同签证,将有关资料送市评审中心评审。 

七、工程款结算实行会签制。根据市评审中心评审结果,结算审核人编制“工程结算清单”,由主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结算审核人分别复核相关往来数据的准确性。竣工档案资料移交、结算审核工作签证完毕后,给予办理工程款结算。 

八、相关结算文件由基建处按学校规定存档。 

九、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学校  基建工程  结算  管理  规定  通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10月15印发 

拟稿单位:基建处  校对人:朱亚媛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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